重磅!《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發布,即日起施行!
剛剛,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發布了《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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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
? 中藥變更受理審查指南 (試行) ? 本指南基于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對于指南中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受理事宜,申請人可與受理部門進行溝通。后續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要求適時更新。 ? 一、適用范圍 ?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補充申請事項(含藥物臨床試驗期間)。 ? 二、受理部門 ? 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受理。 ? 三、資料基本要求 ?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及《已上市中藥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等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目錄及項目編號不能改變,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 ? (一)申請表的整理 ? 藥品注冊申請表、申報資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優惠申請表(如適用)與申報資料份數一致,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填寫應當準確、完整、規范,不得手寫或涂改,并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 依據關于啟用新版藥品注冊申請表報盤程序的公告,申請表的填報須采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發布的填報軟件,提交由新版《藥品注冊申請表報盤程序》生成的電子及紙質文件。確認所用版本為最新版(以最新發布的公告為準),所生成的電子文件的格式應為 RVT 文件。各頁的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并與提交的電子申請表一致,申請表及自查表各頁邊緣應加蓋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騎縫章。 ? (二)申報資料的整理 ? 2 套完整申請資料(至少 1 套為原件),每套裝入相應的申請表及目錄。 ? 除《藥品注冊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申報資料(含圖譜)應逐個封面加蓋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封面公章應加蓋在文字處,整理規范詳見《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格式體例與整理規范》。 ? 四、形式審查要點 ? (一)申報事項審查要點 ? 1.對附條件批準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藥物臨床試驗等相關研究,以補充申請方式申報。 ? 藥品注冊證書及附件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藥品上市后開展相關研究工作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按照《已上市中藥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國家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申報。 ? 2.對于已上市中藥發生變更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全面評估,按照《已上市中藥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選擇變更事項。 ? 3.藥物臨床試驗被責令暫停后,申辦者擬繼續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復藥物臨床試驗的補充申請。 ? 臨床試驗期間,對于變更臨床試驗方案、重大藥學變更、非臨床研究重要安全性發現等可能增加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申辦者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遞交補充申請;若申辦者同時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申辦者提交補充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若注冊代理機構同時發生變更的,應提供境外申請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冊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 ? 4.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應當由境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按照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請。 ? (二)申請表審查要點 ? 按照藥品注冊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規范填寫申請表,填報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 ? 1.除提出變更的內容外,其余均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保持一致,發生變更的應填寫變更后內容。 ? 2.同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其他制劑及規格:填寫該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制劑或不同規格品種的受理號及名稱,包括聯合用藥的制劑受理號及名稱。 ? 3.補充申請的內容:應簡要填寫本次補充申請所變更的各項具體內容,應與申請表第 5 項申請事項分類保持一致,并涵蓋申報資料中所申請的變更內容。 ? 4.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 ? 簡要說明既往申報及審批情況,如申請人自行撤回或因資料不符合審批要求曾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等情況。 ? 原申請審批結束后,方可再行申報。 ? 5.申請人及委托研究機構 ? 所填報的信息應與證明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個申請機構負責向國家繳納注冊費用(需繳費事項適用)。已經填入的申請人各機構均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權者(另需提供簽字授權書原件)在此簽名、加蓋機構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 ? (三)申報資料審查要點 ? 關于取消證明事項的公告中規定的“改為內部核查”的證明事項,按公告要求執行。 ? 1.藥品注冊證書及其附件的復印件 ? 包括申報藥品歷次獲得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該品種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藥品注冊證書、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批件)、藥品標準制修訂件、藥物臨床試驗批準通知書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藥品的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說明書、標簽及其他附件。 ? 2.證明性文件 ? 2.1 申請人/生產企業證明性文件 ? 2.1.1 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境內申請人及境內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上市后變更申請適用)。 ? 2.1.2 境外申請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以及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 2.2 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 ? 境外已上市藥品發生變更,應當提交境外上市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除涉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規格、生產企業及生產場地的變更外,境外藥品管理機構不能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可以依據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說明。 ? 2.3 ?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或藥品注冊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味或處于瀕危狀態的藥味,應提交有關毒性藥味、處于瀕危狀態藥味的證明文件,或者有關部門要求進行替代、減去的證明文件、以及替代藥味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 2.4 ?變更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交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新藥臨床試驗期間改變境外生產場地的,應提供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條件下制備的情況說明。 ? 2.5 對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變更的,應提交相關規定。 ? 2.6 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證明文件(涉及變更時適用) ? 2.6.1 藥用輔料及藥包材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供貨協議、發票等(適用于制劑未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 ? 2.6.2 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授權使用書復印件(適用于制劑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如為供應商出具,需有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授權,并附授權信復印件。 ? 2.7 ?非臨床研究安全性評價機構應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簡稱 GLP)的批準證明或檢查報告等證明性文件。臨床試驗機構應提供備案證明(如適用)。 ? 3.臨床試驗報告應符合相關指導原則要求,臨床試驗報告標題頁應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調研究單位名稱、統計學負責人(簽字)和統計單位名稱及 ICH E3 要求的其他信息;臨床試驗報告附錄 II 中應提供申辦方負責醫學專員簽名。臨床試驗數據庫電子文件:應為 SAS XPORT 傳輸格式(即 xpt格式),已鎖定的數據庫光盤(檔案級)一式兩份,并分別裝入光盤盒中,盒上須注明文件類型:數據庫,同時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統計軟件名稱、數據管理單位、數據統計單位等。光盤盒應封裝于檔案袋中,檔案袋封面應注明:品名、申報單位(須加蓋申報單位或注冊代理機構公章),隨申報資料原件一并提交。 ? (四)其他提示 ? 1.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失效的,相關品種的補充申請不予受理。 ? 2.再注冊申請尚未完成審批程序前申報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藥品補充申請表中列明相關再注冊申請情況,同時提交相關再注冊申請的受理通知單復印件。 ? 3.境外生產的藥品所提交的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文件以及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等),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統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 ? 4.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小微企業,已按規定免收臨床試驗注冊費的創新藥,在臨床試驗期間提出的補充申請時,按要求提交《小型微型企業收費優惠申請表》及小微企業申報資料的,免收注冊費。 ? 5.已經與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溝通,或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并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提交書面答復意見,并對書面答復意見逐項回復。 ? 6.修訂國家藥品標準的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 7.申請變更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應當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申請。 ? 8.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補正資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并將申報資料退回給申請人。 ? 五、受理審查決定 ? (一)受理 ? 1.受理通知書: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入資料。 ? 2.繳費通知書:需要繳費。 ? (二)補正 ? 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 ? (三)不予受理 ?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 (四)受理流程圖 ? ? 六、其他 ?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現行的規定、技術指導原則有關文件執行。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 11 月 30 日公布的《關于發布藥品注冊受理審查指南(試行)的通告》(2017 年第 194 號)同時廢止。 ? 七、附件 ? 附件 1??中藥變更申報資料自查表 附件 2?參考目錄 ? 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 27 號) 2.《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2021 年第 8 號) 3.《已上市中藥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 4.《關于取消 3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2019 年第 34 號) 5.《關于取消 16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第二批)》(2019 年第55號) 6.《關于取消 68 項證明事項的公告(第三批)》(2019 年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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