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核查中心:研發階段的記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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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藥監局審核查驗中心更新了一則關于研發記錄表形式的問答,提問者提及供研發使用的記錄的問題,這些記錄是工藝開發和檢驗過程的填寫記錄,用于臨床前申報。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像書本一樣裝訂的實驗記錄本,空白的、成本發放;
一種是像批生產記錄一樣的記錄,只需要填寫一些操作信息和操作者信息,大部分的操作都是打印好的,是散頁的;
提問者問及這兩種形式是否都可以?有人認為只能使用第一種形式,不能采用第二種形式。有人認為第二種形式采用受控發放、內容受控管理,也是完全可以的。
國家藥監局審核查驗中心的回復是:研發使用的記錄也應參照國家藥監局2020年7月發布的《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試行)》(2020年12月1日正式執行)進行管理,其中第三章紙質記錄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條要求“記錄文件的設計與創建應當滿足實際用途,樣式應當便于識別、記載、收集、保存、追溯與使用,內容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反映所對應的活動。”第十五條,第二段要求“原始數據應當直接記載于規定的記錄上,不得通過非受控的載體進行暫寫或轉錄。”該章節其他條款也都是對紙質記錄的基本要求,建議應認真學習和執行。該章節并沒有對記錄的具體“形式”進行規定,在早期研發階段不管是“整本”的記錄本,還是“散頁”的紙質記錄,都應該是“受控”的,要便于長時間的保存和檢索,必須要滿足數據完整性的相關要求。
標題:研發記錄本的形式
發布時間:2021-01-04
咨詢內容:關于研發使用的記錄的問題,一種是像書本一樣裝訂的實驗記錄本,空白的、成本發放;一種是像批生產記錄一樣的記錄,只需要填寫一些操作信息和操作者信息,大部分的操作都是打印好的,是散頁的;這些記錄是生物制品臨床前申報,用于工藝開發和檢驗過程的填寫記錄。這兩種形式是否都可以?有人認為只能使用第一種形式,不能采用第二種形式。有人認為第二種形式采用受控發放、內容受控管理,也是完全可以的。
國家藥監局審核查驗中心回復:參照國家藥監局2020年7月發布的《藥品記錄與數據管理要求(試行)》(2020年12月1日正式執行)第三章紙質記錄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條要求“記錄文件的設計與創建應當滿足實際用途,樣式應當便于識別、記載、收集、保存、追溯與使用,內容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反映所對應的活動。”第十五條,第二段要求“原始數據應當直接記載于規定的記錄上,不得通過非受控的載體進行暫寫或轉錄。”該章節其他條款也都是對紙質記錄的基本要求,建議應認真學習和執行。該章節并沒有對記錄的具體“形式”進行規定,在早期研發階段不管是“整本”的記錄本,還是“散頁”的紙質記錄,都應該是“受控”的,要便于長時間的保存和檢索,必須要滿足數據完整性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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